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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REG.CN点击数:6173 更新时间:2016/3/29 11:40:46
      2016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相比,该意见稿调整了域名管理体系,强化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在此,REG域名注册网将为您深度解读刚刚公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1、信息产业部新增“制定域名资源发展规划”等职责
      与此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发布的意见稿对信息产业部的主要职责由此前的6项新增到8项,并对相关职责进行调整。主要变化集中在:
      ·制定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2、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下放至通信管理局
      根据新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意见稿第十六条还明确,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3、自上而下,强化域名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工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新增”“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和“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同时在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对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申请,分别要求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
      自上而下强化域名安全以及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自下而上重申域名注册采取实名制要求。
      4、禁止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在国外注册的域名提供接入服务
      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同时在第五章罚则第五十一条中规定“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简而言之就是:禁止国外域名接入互联网!

(来源:REG域名注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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